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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常回家看看”也是守法

2011年1月6日 亲亲宝宝 发表评论 阅读评论

“常回家看看”被写入《老年法》草案。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;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。法律设立应该符合社会道德的价值取向,但是,并不是所有不道德的行为都可以用法律来规范,比如站在工体喊傻逼确实不道德。但是如果我们立个《禁喊傻逼》法那就更傻逼了。《法理课》上,我的老师告诉我:社会文明达到一定高度,法律必将消亡。因为每个社会成员都具备极高的道德水准,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。依据道德与法律的这层关系,我们可以理解为:社会成员道德水准越低,需要的法律规范就越多,反之,需要的法律规范就越少。连回家看看父母都需要立法约束,可见,现在的社会成员都“二”到啥程度了!先不要急着谴责年轻人如何不孝,因为道德水准的低下是有原因的。

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。恩老的这句话其实不难理解。在中国古代,食人丑闻时有发生,你无法谴责他们道德低下,因为在物质极度贫乏的时代,人的动物性凸显的更加明显。在我们这个唯物主义国度,道德水准的提高无法用宗教的形式来推动,他更多地取决于物质。简单点说,如果大家都很有钱,就不会有小偷,如果大家都有姑娘,就不会有强奸犯。同理:如果大家都有时间和金钱,就会常回家看看。

子曰:父母在,不远游。我说:如果我们不远游,那只能回到农村,一亩地两头牛,老婆孩子热炕头。“常回家看看”不像陈红唱的那样温情悠扬,也并非《老年法》规定的那么冰冷如霜,它属于共产主义中级阶段人民群众精神生活的一项要求。不是不能回,也不是不想回,而是常回家看看需要付出的成本太高。而我们年轻的“飘一族”的物质基础往往承担不了如此沉重的回家成本。

简言之——

1、法律道德化,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方向,道德法律化则是滥用法律,导致法律效力被削弱的祸首。

2、子女不回家不是一个道德沦丧的现象,而是城市化进程中,年轻一代在生存压力加剧、物质基础薄弱的情况下做出的无奈选择。就好比奶水不足的母亲,只能给孩子喂米汤一样。

3、大禹治水,三国家门而不入被广为传颂,用来体现大禹励精图治、爱护百姓的高贵品质。现在的年轻人为了奔前程,买房子,一年不回家却被定义为“不孝犯”。可见不回家本身并无罪,关键看你是为什么不回家。“常回家看看”被写入《老年法》是经不起质问和推敲的。并非所有的法律都为普世价值而立,法律是有阶级立场的。这样的立法忽略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,忽略了实行计划生育后,“421家庭”家庭模式带给年轻人的生存压力,更忽略了政府养老制度不健全的问题。只是简单粗暴地给年轻人戴上了一顶“不孝犯”的帽子。

外出打工的你是否愿意留在繁华的都市,过节时是否不愿意同家人在一起呢?这根本不是个问题,没有人愿意这样,在一个与自己毫无关系的陌生城市独自拼搏,谁让我们成了金钱的奴隶了?奴隶只能为主人而生活了。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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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链接:http://www.wenhq.com/article/view_669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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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2011年1月8日13:37 | #1

    那我倒有个疑问,怎么样算违反了这条法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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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admin 回复:

    我也不知道,法官说了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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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2011年1月18日17:05 | #2

    找点空闲,常回家看看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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